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在建设补贴基础上再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细则》提到,2015年2月1日以后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附:《细则》原文
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洁能源供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热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清洁能源运行补贴实施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