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强化了节能社会新风尚的营造。为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
为了进一步提高节能工作的监管实效,《条例》新增了下列规定:明确有关地方节能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权限,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其他地方节能标准;明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明确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要求按国家淘汰目录和实施办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为了切实降低重点行业能源消费量,提高行业整体能源利用效率,《条例》新增了下列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要求鼓励支持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集中供热;要求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控公共设施和场所能耗,强调公共机构要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倡导绿色出行;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为了加快节能工作的科技推动力,《条例》新增了下列规定:明确了相关人民政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职责,要求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要求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方向、推广目录,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