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进一步推广高效空气源热泵技术应用的通知》全文如下: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进一步推广
高效空气源热泵技术应用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项目空气源热泵技术应用情况,现将市区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推广高效空气源热泵技术应用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建筑
(一)公共建筑
新建宾馆、医院、宿舍等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无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作为热源时,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以及“太阳能+空气源热泵”3种系统的应用作技术经济比较,在其中确定1种合理的热水供应方式,并按相关规范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居住建筑
新建住宅应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议12层以下)或为分户安装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预留安装条件,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应合理确定每户住宅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位置,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满足建筑造型、使用功能和围护结构等方面要求,并贯穿从方案到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
2、应合理设置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主要包括热泵主机和储热水箱)的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并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设置于建筑内部的过道、楼梯间、出入口等公用区域;
(2)满足热泵机组的换热要求,热泵机组能通畅地向室外排出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3)为设备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合理设置排水设施,方便冷凝水等排放;
(5)设置防止空气源热泵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面积小于130㎡的户型,其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的总面积不宜小于1.1㎡,且不得大于1.6㎡;建筑面积大于130㎡的户型,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的总面积不宜小于1.4㎡,且不得大于2.0㎡;设备平台及室外搁板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作为其他功能使用。
4、结构荷载计算应包括热泵热水系统所有设备及其配件运行时的全部荷重,并根据安装要求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储热水箱(罐)、热泵主机等设备的支承结构。
5、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部件应与建筑有可靠的连接,保证各类部件的安全,且应满足建筑的防水、排水及防雷等要求。
6、设计说明应要求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1等规范相应条文的要求(详附件1)。
二、既有建筑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议优先选用空气源热泵技术用于供应热水,按要求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上传用能数据。经方案评审满足20%以上节能率要求的,优先列入示范项目,按规定开展测评后给予节能补助。
三、项目管理
1、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结合项目特点,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设计。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要求同步设计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预留相应安装条件,并在审查报告书中注明。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实施监理。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对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是否按设计文件及相应规范要求施工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6、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各方主体落实空气源热泵技术应用要求的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