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项目要求有特色、亮点,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另需满足以下要求∶1.满负荷运行满1个供暖期以上;2.供热效果好,原则上运行成本不高于(或略高于)城镇集中供热价格;3.采用设备优良,热效率高,耗电低,技术方案科学合理;4.投资额合理,不高于社会公允价格;5.单个项目单位建筑物供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6.用于电清洁取暖而支出的电费可清晰计量,电费票据由有关部门认证。
对选电清洁取暖示范项目,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定额50万元的示范奖补,可用于电取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设备更新维修等相关支出。省能源局将其纳入全省风电交易范围,通过市场化给予长期优惠电价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