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
《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规定,要全部取消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2021年3月1日前已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起新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清理取消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间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清理取消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共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清理取消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复置金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清理取消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的各种不合理、不合规收费政策规定
《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规定,要严格全面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的各种不合理、不合规收费政策规定。2021年3月1日前已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起新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其中有清理规范接入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投资界面延伸范围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还要清理规范特许经营收费。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取消,具体取消时间各市县确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各市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
除此之外,必须要清理规范其他各类收费。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完善价格机制,合理制定价格水平
山西省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
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园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山西省实际,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根据我省电力市场运营情况,合理确定电网企业保底供电价格。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优化峰谷价差和浮动幅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
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各市县要依照《山西省定价目录》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人工服务成本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完善供暖价格机制。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