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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亿!补贴6000元/户,北京延庆发布清洁取暖设备更新方案

2024
13/05
13:13
编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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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3日 13:13:25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 中国热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发布《2024年延庆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双碳”目标要求,设备类型以热水型空气源热泵、热风型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蓄热式电暖器、燃气壁挂炉为主,鼓励使用新技术、新装备。


  项目总投资共计30036.76万元,其中市级资金8289万元,区级资金21747.76万元(区政府配套资金8289万元,纯区政府补贴资金13458.76万元)。

  《2024年延庆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级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促进减污降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延庆区供电公司关于东部山区电网改造三年计划,区农业农村局起草制定了《2024年延庆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8日至5月15日。


延庆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8日


  以下为方案部分重点内容


  一、目标任务

  针对2022年及以前实施“煤改电”“煤改气”村庄,存在的新增户;运行使用满10年(燃气壁挂炉运行使用满8年)且无法正常使用和虽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经认定具备报废标准的清洁取暖设备,参照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由农村住户市场化自行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完成申报、审核、改造及补贴发放的工作。


  二、政策支持

  (一)“煤改电”工作


  1. 设备补贴政策

  (1)2024年农村地区村庄新增“煤改电”项目

  热水型空气源热泵:市级财政按住户采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级财政在市级财政补贴后,按设备型号中标价格据实补贴,最高补贴1.2万元。


  热风型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市级财政按住户采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级财政在市级财政补贴后,按设备型号中标价格据实补贴,最高补贴1.2万元。


  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对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采用空气源热泵设备进行“煤改电”改造的,市级财政按照500户以下的村一次性补贴1.2万元,500户(含)以上的村一次性补贴2.4万元进行补贴;区级财政按照每个行政村15万元的标准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作为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超出部分由村集体自筹解决。


  (2)延庆区农村地区住户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含新增)项目:为保证用户采购的设备节能高效,参照《北京市清洁取暖设备更新的有关性能指标》,明确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暖器、燃气壁挂炉等设备的技术标准,建议用户在推荐品牌中自主选择购买取暖设备,也可以通过市场选择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好的设备企业进行更新,同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煤改电”设备补贴: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用户采购清洁取暖设备价格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采购价格40%(市、区财政分别补贴30%和10%),且不超过0.6万元/户的补贴上限据实补贴。


  “煤改气”设备补贴:一是设备补贴。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用户采购清洁取暖设备价格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采购价格40%(市、区财政分别补贴30%和10%),补贴上限为0.36万元/户。二是燃气户内管线安装。由用户在完成取暖设备安装后自行到北京燃气延庆有限公司进行报装,户内管线建设和燃气技防设备(浓度报警器、泄漏切断保护装置等)费用由用户承担。浓度报警器质保期限为2年,超过质保期限,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三是户外燃气管线引入口安装。每处宅基地仅设置一个引入口,涉及一宅多户时,可在引入口增设燃气表,用户如新增燃气引入口,自行到北京燃气延庆公司报装,承担新增燃气引入口及户外管线施工费用。


  热水型空气源热泵、热风型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蓄热式电暖器、燃气壁挂炉等取暖设备属于补贴范围,对于符合相关参数标准,经审核确认后依据设备采购发票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无取暖终端补贴,设备更新后10年内不得再次享受补贴。设备更新政策暂定执行至2030年。


  3.电价优惠及补贴政策。

  完成“煤改电”改造任务的村庄,住户每年采暖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享受电价优惠,即在20:00至次日8:00享受0.3元/度的低谷电价,同时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0.1元/度,补贴用电限额为每个取暖季谷段用电每户不超过1万度。


  已完成整村“煤改电”改造的村庄,新增加电表并使用电取暖设备且不使用燃煤进行冬季取暖用户申请调整峰谷电价的,由各属地乡镇核实确认后,报属地供电部门完成峰谷电价调整工作。


  农村地区村庄住户、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和籽种农业设施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农村“煤改气”集中供暖采用市政管道天然气的,执行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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