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2024〕11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400万元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支持企业的投资补助、奖励奖补等财政扶持资金,在正式确定具体企业和金额后,原则上1个月内全额拨付至企业账户,不得挪用截留滞缓。
《方案》明确,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拖欠账款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判信息,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特许经营、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或合同中的违约失信信息,计入其政务信用记录。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在当年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限制其申报政府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示范等,打造公平发展环境。
加大降成本政策支持方面,《方案》明确,降低“个转企”成本,对转企成功的,补助设立财务账户费用1200元,及一次性3000元奖励。研究降低新立项项目在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