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采〔2024〕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办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加强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修改调整。
《办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服务平台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