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联合印发《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涉及地表水水源热泵、地下水水源热泵取用水资源税。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市范围内对开式地表水水源热泵取用水征收的税额标准为每立方米0.005元,对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取用水征收的税额标准为0.1元;全市范围内对完全回灌的地下水地源热泵取用水征收的税额标准为每立方米0.03元,对其他情形的地下水地源热泵取用水征收的税额标准为每立方米0.1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建议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的适用税额,在水资源费基本征收标准(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基础上分别增加0.4元、0.6元,具体为地表水0.5元/立方米、地下水0.8元/立方米。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适当提高税额。
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具体包括: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对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实际取用(耗)水量征税。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