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前下达了2025年第一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2.86亿元。
此次资金支持项目均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共支持38个项目,包括能力建设项目7个、VOCs深度治理项目5个、钢铁超低排放改造项目14个、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7个、工业污染(炉窑)治理项目3个、无组织治理项目2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桂财资环〔2024〕99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4〕134号),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区)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请按程序及时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补助金额和项目见附件1,项目支出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项目代码:10000014Z145060020001。
二、请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支出,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在分配资金时,按照中央要求,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以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