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 来自: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委
日前,天津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2020年11月1日起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0/35/50的超低排放限值。详情如下:
天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管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强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管控要求;
——收严了燃煤锅炉排放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基准含氧量;
——收严了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收严了燃油锅炉排放限值;
——增加了燃气锅炉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调整了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范围;
——更新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天津环科瞻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常文韬、张洪铭、杨意章、王真、李璠、张丽娜、周阳、张丽敏、李志强、吴岳、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