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系列管理办法
发表于: 来自:政府采购信息网
2月20日,政府采购信息网从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获悉,日前,该市发改委出台了《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涵盖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领域,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六项政府机关履行职责查询。
《办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由社会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部分组成。公共信用信息依目录归集,目录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分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三种类型;公示时限: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年;重点关注名单公示期为1年;12个月内被列入3个以上行业、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的,向社会发出社会信用预警,公示期为2年。
《办法》明确了政府机关根据管理职责制定公共信用报告应用清单,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与“双随机”抽查频次挂钩,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保过惩相当,防止信用泛化;失信联合惩戒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
《办法》明确了政府机关履行以下职责需查询:(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四)表彰奖励;(五)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开展综合风险分析的;(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