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不得对天然气擅自限供、停供、减供或提高价格
发表于: 来自:河北省发改委
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自10月1日起,天然气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立方米的原则核定,且整条管道核定终端价格控制在上一级省内短途管输价格30%以内,最高不超过0.06元/立方米。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完善价格联动及配气价格形成机制。2021年底前,凡是通天然气的市、县均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做到市县全覆盖。各市县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将与配气业务相关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授权设区市统一管辖。
《通知》强调,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居民生活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含独立采暖),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气中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
《通知》最后强调,上游气源和下游供气企业均不得以居民气量不足等名义擅自限供、停供、减供或提高价格,要确保居民用气充足供应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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