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政府采购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发表于: 来自:政府采购信息网
《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2月2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72条,包括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附则,结合成都实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条例》明确,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条例》提出,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发展改革、住建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并制定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不得限制市场主体依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
《条例》还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保障市场主体及时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跨区域、跨层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