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表于: 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近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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