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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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退还等相关工作,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市场主体复原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通知》从四方面明确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规范。一是严控保证金收取种类和金额。政府采购活动中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凡不属于《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同时,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保证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将选择保证金缴纳方式的权利赋予市场主体,允许其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资金流压力。三是提高保证金收取透明度。保证金收取依据、比例、提交方式等内容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则不允许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保证金,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四是规范保证金退还程序。保证金不得延迟退付,也不得以保证金的名义占压合同尾款。非市场主体自身原因,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还需对超期占用资金支付利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下一步,天津市财政局将加大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保证金收取与退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业务提示函、公开通报等措施,确保为企业减负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