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大气治理方案明确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实施范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以及济源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稳妥有序推进散煤治理。将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放在首位,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平原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各地要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纳入中央财政支持清洁取暖试点范围的城市,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新改造尚不具备安全稳定供气条件、尚未经过一个采暖季稳定运行检验的,严禁拆除原有供暖设施。持续深入推进烟叶烘烤、农业大棚种植、食用菌加工、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建立农业散煤设施清单。各地要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2023 年采暖季前,完成散煤治理 78.7 万户,其中,北京、山西、山东、河南分别完成2 万户、7.7 万户、45.2 万户、23.8 万户。2023 年 12 月底前,完成农业用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 8892 台。
深入推进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推动落后燃煤锅炉、炉窑淘汰更新。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信息共享,开展全面排查,完善锅炉和炉窑清单,覆盖全燃料种类、各行业领域、不同炉型。采用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方式,依法依规淘汰 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严控新增燃煤锅炉,除集中供暖外原则上不再新建,确有必要建设的,依法落实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并纳入锅炉清单统一监管。推动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取缔燃煤热风炉;对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炉窑以及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推动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集中供热等进行替代。2023 年 12 月底前,淘汰燃煤锅炉 55 台、煤气发生炉 169 台;山西省关停炭化室高度 4.3 米焦炉,陕西省制定炭化室高度 4.3 米焦炉退出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优化投入结构,中央和各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加大对“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大气治理标杆企业创建项目支持力度,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机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群体倾斜,补贴应及时发放到位。
落实好价格支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价格政策,确保居民用气、用电、用能价格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供气层级,有效降低各环节费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分时时段划分,鼓励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环保政策的协同,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
积极发挥信贷融资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加大传统产业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各地要积极谋划一批适宜金融支持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申请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争取金融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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