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保署更新可接受替代制冷剂名单,制冷行业首当其冲?
近日,美国环保署(EPA)在其“重要新替代品政策”(SNAP)项目下发布第26条最终规则,更新了一系列新的可接受替代制冷剂,以促进环保和减少对臭氧层的破坏。这一政策是《清洁空气法》(CAA)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减少使用可能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背景
根据《美国创新与制造法案》(AIM Act)的计划,美国正在逐步淘汰氢氟碳化物(HFCs),并且最近针对在泡沫、气溶胶以及制冷、空调和热泵行业中超过40种产品和设备使用的高全球变暖潜能(GWP)HFCs制定了限制措施(2023年10月24日,88 FR 73098)。这些最终规则支持从HFCs向其他替代品的过渡。
第26条最终规则的内容
1.列出10种制冷剂为可接受使用,但须遵守使用条件
2.修改了R-290(丙烷)的使用条件
3.引用了最新版本的UL 60335-2-89、ASHRAE 15-2022和ASHRAE 34-2022
4.免除了在制冷食品加工和分配设备中使用R-290的CAA第608节排放禁令
涵盖的工业部门
制冷
受影响人群
1.化学品生产商
2.设备制造商
3.使用制冷剂的设备和产品的商业及消费者终端用户
4.服务技术人员
根据5月28日预发布的内容, SNAP第26条最终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使用条件可接受的替代品
注:
1.对于列为“根据使用条件可接受”的替代品的具体使用条件,请参阅下列注释。
2.HFC-32、R-454A和R-454B仅可用于批量制冰速率大于每24小时1,000磅冰的独立式商用制冰机,连续制冰速率大于每24小时1,200磅冰的独立式商用制冰机,或远程商用制冰机。
3.HFC-32和R-454B只能用于工业过程制冷冷却器和直接膨胀工业过程制冷设备,进入蒸发器的流出流体制冷剂温度小于或等于-30°C。
4.R-454A只能用于工业过程制冷的冷却器,或进入蒸发器的制冷剂温度小于或等于-30℃的直接膨胀工业过程制冷设备,制冷剂充注量小于200磅且进入蒸发器的制冷剂温度高于-30℃的设备。以及在进入蒸发器的制冷剂温度高于-30℃的叶栅系统的高温侧。
5.R-454A仅可用于制冷剂充注量小于200磅的设备,或用于冷库、零售食品冷藏超市系统和远程冷凝装置的级联系统的高温侧。
在缩小使用条件范围下可接受的替代品
注:
1.适用于在本最终规则生效日期后制造的新设备。有关何时仍可遵循UL 563或UL 471,以及何时必须遵循ASHRAE 15和UL 60335-2-89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最终规则。
点评
EPA的这项更新将影响化学品生产商、设备制造商、使用这些制冷剂的终端用户以及服务技术人员。此规则将在《联邦公报》正式发布后的30天内生效,届时各相关行业需遵守新的规定,以确保符合环保标准,推动行业向环境友好型解决方案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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