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PC中国热泵 宅配机电
首页 新闻品牌正文

“持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服务” 的倡议书

发表于: 来自:绿科臻享家

尊敬的暖通行业经营者从业者、合作伙伴及广大消费者: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健康的竞争秩序,需要所有经营者共同努力营造。无数经验与教训曾告诫我们,只有重视自身核心竞争力、强化业务技能、提升服务品质、诚信待客,相互学习,才能赢得市场与消费者的青睐。

  

  泰州绿科自成立以来,其自有的专业团队一直秉承诚信、负责、担当的经营理念,不断持续壮大,凭借十几年服务口碑造就了如今家喻户晓的优秀品牌形象。我们深知口碑来之不易,是每个绿科人用专注、时间与汗水所浇筑,不容任何组织及个人恶意诋毁与践踏。

  

  四月,我司新媒体部门舆情监控反映,泰州暖通市场个别经营者通过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抹黑竞争对手,利用频繁发布、引导评论及平台转发等手段,贬损我司形象及个人声誉,蓄意误导消费者判断已求取得更大成交机会与市场份额,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我司正常经营与管理。

  

  近期经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立案调查,确认了其违法事实如下:现查实,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利用微信号:*********和抖音号:***********,多次在微信平台和抖音平台发布涉及绿科公司及其代理品牌、以及针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相关内容,内容中含有大量无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数据或信息做证明、未经查实的信息,当事人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竞争对手绿科公司的商业信誉、代理品牌设备的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结果:罚款金额3万元。

  

  网络平台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有边界。市场经济应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日,为响应国家关于持续改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政策方针,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于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背景下,泰州绿科率先提出倡议:呼吁所有行业同仁、友商伙伴及相关从业者共同致力于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反对与抵制一切不正当非法竞争行为,诚信经营,强化自身,共同为行业发展及消费者体验贡献力量。

  

  “打铁还需自身硬 律人当先严律己”,虽此事件实际对我司业绩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却从侧面警示我们,为了维护绿科品牌的美誉度,我们绿科团队仍需添砖加瓦,垒筑仍需刻苦坚守。借此契机,泰州绿科公司再次重申:泰州绿科将从设计、工程施工以及售后运维方面,加强团队力量,持续进行服务创新、项目管理升级。


留下您的信息如果您对该企业或本条内容感兴趣,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将会有专人跟您联系。

    经营类别
    厂家类别
    所属区域
2024
15/08
19:34
绿科臻享家
分享
  
留言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关注
暖通家
鎏商成长
研习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