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能效管理新倡议发布 助力国家双碳战略实施
关于大规模暖通空调制冷设备更新及高能耗设备与暖通空调系统能效检测评估与评价的倡议
第一章 总则
为推动国家双碳战略目标,促进大规模暖通空调制冷设备的更新与迭代,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强化对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检测与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节能降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等,发起本倡议。
第一条 本倡议所指的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和暖通空调系统,主要涵盖建筑内的冷热源机组、循环水泵、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以及家用和商用分体、多联式空调系统等关键用能设备(以下称用能设备)。
第二条 本倡议将暖通空调能效划分为设备和系统能效两个方面,用能设备和系统的能效管理(以下称能效管理),涉及项目实施前的评估和项目完成后的评价,可对暖通空调系统中用能设备更新前的评估,和实际运行后的效率检测、评价及管理。
第三条 国家针对节能潜力巨大且应用广泛的用能产品及系统,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具体各类用能设备和系统的能效等级,可参照相关节能规范进行查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建筑用能设备和系统的运行能效检测评估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能单位需将纳入用能设备和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及相关信息,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 能效检测评估的实施
第六条 为确保大规模暖通空调制冷设备更新能效检测的专业性和规范性,需设立专门的培训和认证机构,以提升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用能设备生产单位在产品列入《建筑用能设备目录》(以下称《目录》)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和标注要求,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设备,用能单位应当在用能系统调试完毕进入日常运行时向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代理证明文件;
(二)设备能效检测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设备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可证书复印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或产品代理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用能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用能实际情况,定期对用能设备的能效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能效标识。针对用能设备的使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倡议,规范用能行为。
第十条 能效检测机构在进行用能设备及系统能效的测试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测试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据此出具详尽的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用能设备及系统能效检测须遵循国家标准方法,并附有相应的能效标识。
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设备使用单位名称;
(二)标识图案;
(三)设备生产厂家信息;
(四)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
(五)能效等级;
(六)能源消耗量;
(七)适用范围;
(八)执行标准;
(九)认证标识;
(十)其他个性化信息;
(十一)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系统及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用能设备列入《目录》的使用单位,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和系统的能耗进行现场检测、分析,提出管理倡议以降低能耗。检测方法依据《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规定的对应设备的现行检测标准文件及检测方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和方法对设备及系统进行能效检测,如实出具能效检测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系统及设备和业主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政府部门的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业主使用的能效标识和系统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设备,应当在备案运行后,每三年进行一次现场测评,能效下降超过20%的系统应当进行限期整改,能效下降超过10%的系统或产品应当在清洗维护后,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测评,如果能效进一步下降,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能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第十七条 用能设备及系统应当建立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用能设备推广目录、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倡议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二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用能单位对能效较低的设备或系统进行限期整改。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能效管理支持体系,成立相关技术专家、行业协会等组成的技术小组,对用能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对积极完成备案和整改的用能单位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和设立相关的鼓励政策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应当建设数字化、信息化的能效监测与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分析和管理辖区内建筑用能设备的运行能效。平台应当具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用能单位自有实验室的数据对接功能,实现检测数据的无缝上传与共享。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的检测报告、能效标识等信息应当在能效监测平台备案,备案数据可随时与实时监测数据相对比,确保设备及系统运行中的实际能效与检测报告相符。同时,可根据监测数据推送能效“领跑者”信息,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
第二十五条 能效监测平台不仅应当与检测业务对接,还应当与整改流程联动,建立问题反馈与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能效较低的设备在被检测和标识后,平台应当自动生成整改通知,并追踪业主的整改执行情况,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整改完成后,设备能效需重新检测,并更新数据至平台。
第二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设备使用单位和业主、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不达标或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者取消检测资格。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倡议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节能、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对违反本倡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倡议,应标注能效标识却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倡议,用能单位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倡议》可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倡议由陕西省暖通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倡议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
陕西省暖通空调与制冷行业协会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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